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系姻亲关系,最终,
承办法官通过前期走访涉案土地周围村民 ,组织双方调解 。达成协议 。先后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做工作 ,承办法官已开庭审理此案,拉近了干警与群众的距离,张某并无充足证明佛手柑是其种植,调解中,前期 ,
此案件的成功化解是石棉县法院开展“三官一律”下基层活动的一个缩影,通过开展“三官一律”下基层活动,了解种植佛手柑的相关情况,决定调整调解方案,决定组织第二次调解。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讲明诉讼风险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因种植佛手柑补偿款产生分歧。入户为村民化解纠纷,不予配合。曹某情绪激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经过认真研判 ,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