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张红 、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在调解过程中,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互不相让 。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已故)、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该案以撤诉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兄妹二人握手言和,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张红多年前外嫁后,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张三(张青、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最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法官表示 ,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不参与分配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