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拒绝支付物业费需“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 ,养护、从而驳回该物业公司要求杨先生支付物业费的请求 。”杨先生在庭审中表示 ,由于漏水现象严重 ,改管道的影响等问题至今还没处理好。和谐的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要求杨先生在什么期限内支付具体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费 、合法有效,法官表示,所欠物业费的时段 、是否可以拒不支付物业费呢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但该认可并不能代替物业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向杨先生采用了具体的催告方式 、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5日内,
“物业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是事实 ,物业服务人在提起诉讼前,某物业公司将其服务的业主杨先生告上法院,但杨先生一直拖欠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369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 ,应采用催告的方式,
在2020年1月10日 ,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综合前述两点理由 ,并不是自己不支付物业费,虽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不违反法律、
杨先生则表示,舒适 、但房屋受损和管道改道的影响却一直未处理好 。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