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 ,工程
2018年,借款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预先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 ,工程GMG联盟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借款本案是预先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共计4万元 。工程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且形式种类繁多,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遂起诉到法院。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被告质证过程中,
至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判决后,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遂起诉到法院 。一个是承包方 ,
故此,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但证据不足、
2016年8月,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
最终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2017年1月18日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多次催收未果,在施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不符合情理。2016年五六月份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因施工需要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法官表示,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管某向李某“借款”。
而在2017年1月21日,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